重庆子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万州区周家坝某顺制冷设备服务部与重庆某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49号 原告:万州区周家坝某顺制冷设备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经营者:张某,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学城。 被告:重庆某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万州区周家坝某顺制冷设备服务部与被告重庆某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州区周家坝某顺制冷设备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州区周家坝某顺制冷设备服务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