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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西省综合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6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太原市许坦东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1100712566。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综合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冒儿巷54号二层10-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3018374-5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西省综合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