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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1880-4188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居住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8730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创景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0年11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三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三案合计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