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026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525843(5)。
被告: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0。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艺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