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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187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 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1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讼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100.78元,减半收取计105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