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樵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源志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英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源志诚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75元,财产保全费475元,合共943.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46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霍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