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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360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广东运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145号3栋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运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