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3民初3775号之一
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方鼎汽配工业园一期(办公楼)第1-8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与东六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广场1期12栋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