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与东六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广场1期12栋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方鼎汽配工业园一期(办公楼)第1-8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3民初3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属于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县××街道××路××路××广场××期××栋××,而非武汉市汉南区。2.本案应当视为合同约定了履行地,案涉合同交货地点在湖南省长沙县,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3.本案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等义务,原审裁定将其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上诉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汉南区,现被上诉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南盈旺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