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4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