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342号
原告:许代军,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代军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许代军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代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代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娜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