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5502号 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城路7号之六A栋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757667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20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中铁珠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航二街1号6-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708084X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8楼181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518860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珠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0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