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588号
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6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
法定代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6801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