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8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