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674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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