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1民初1929号 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茆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宣城市路靓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