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炫帝实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573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