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573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