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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2517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