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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8645号 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4号楼4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史为全。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5元,由原告杭州最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