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2152号
原告:广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17号首层、二层01(广信厂房南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原告广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