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财保284号
申请人: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驻地河北桥村北1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7681355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5号楼(E)座A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9900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耀马胶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相应价值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8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