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3624号
原告:西宁众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2RQ5N),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35号楼2**205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160737H),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宁众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西宁众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众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西宁众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