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30797号
原告:上海森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养心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88号19层0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森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森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森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38元,减半收取计542.70元,由原告上海森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