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502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337066101
被执行人***33050119871110223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