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某与某某、陈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4157号 申请人:罗某,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陈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24年9月12日,申请人罗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765.4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罗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765.4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709元,由申请人罗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