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5)闽06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上诉过程中,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5日依法向上诉人某甲公司送达《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949.7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6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