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91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居民身份证,350500195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91民初217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支付30732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450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陕019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