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05民初17895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原面粉一厂1#、2#厂棚)。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院长。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