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19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023民初539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三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澄迈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2日,安徽三建公司以原告身份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返还工程款4084465.97元。2024年12月10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9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安徽三建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对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征税行为与安徽三建公司并无关联,安徽三建公司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安徽三建公司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划扣的4084465.97元是安徽三建公司的执行拍卖款,对于该拍卖款,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均确认了安徽三建公司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的立法原则,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税费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税费优先受偿权”。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的划扣行为直接侵犯了安徽三建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行为与安徽三建公司有直接的关联,安徽三建公司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中的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安徽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安徽三建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因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向本院发函,要求本院协助其单位就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进行征收。安徽三建公司现主张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向其返还案涉税款及滞纳金,但该主张实际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其应通过执行程序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故安徽三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理由欠妥,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