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2民初1251号 原告:安徽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南路标准化厂房A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818号成创中心17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被告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创公司、万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6600元及暂计利息35421.10元(自2022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5年3月4日为35421.10元,之后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网云小镇二期项目二标段29-33#、35-39#住宅楼、50#住宅楼、地下室及幼儿园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一》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淮南市经开区振兴南路和朝阳××路××镇××期××段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代原告向政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6600元,其从原告工程款中等额扣除,并出具说明,该保证金直接退至原告账户。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于2023年向贵院提起诉讼,在(2023)皖0402民初371号案件生效判决中,已将被告扣除的406600元计入已收工程款。 案涉项目工程于2021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原告按相关规定,积极向政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却被告知该保证金系被告缴纳,应退至被告,但因被告拖欠其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未及时缴纳行政处罚等事由,拒绝将该款项退还。因此,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406600元工程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021年1月29日,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三建公司承建的网云小镇一期二标段项目、二期二标段项目、二期一标段项目、科创北城一期三标段项目支付工程款。据此,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欠付三建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判若所求。 云创公司、万创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和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万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三建公司承建的网云小镇一期二标段项目、二期二标段项目、网云小镇二期一标段项目、科创北城一期三标段项目支付工程款。2022年9月9日,云创公司向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云创公司投资建设的网云小镇项目部分商住楼工程在办理施工证期间,由其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6600元,此笔金额已经在三建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现云创公司同意将此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至三建公司账户,并承诺若因该事宜造成相关责任由其承担。同日,三建公司也向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在办理施工证期间,按政府要求由建设单位即云创公司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6600元,在前期工程款支付时,云创公司已将该笔资金从三建公司工程款扣除,故在办理退还手续时应退还至三建账户。2023年12月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三建公司已收到网云小镇二期二标段工程款160472025.67元(包含代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6600元)。 上述事实,由两份《情况说明》《承诺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云创公司代为三建公司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并同意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故三建公司请求判决返还4066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因云创公司至今未能返还406600元,故三建公司请求判决云创公司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理由充分。关于万创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万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三建公司承建的网云小镇一期二标段项目、二期二标段项目、网云小镇二期一标段项目、科创北城一期三标段项目支付工程款,据此,万创公司应对云创公司欠付三建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406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6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