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858号
原告:西安郅辉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正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郅辉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5年2月20日,原告西安郅辉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郅辉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