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与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833号 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余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姚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市永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