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73号
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911(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大族广场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2602520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260252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