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821号
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911(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中清公司)与被告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斯洛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