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1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260252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新航城支行02×××26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60252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枫斯洛克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新航城支行02×××26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6025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