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9层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作出(2021)京02财保9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580465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804650元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