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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470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中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华中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北华中清公司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华中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629.89元;3.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168.44元;4.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元;5.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893.87元;6.北华中清公司为***开具离职证明;7.本案诉讼费用由北华中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北华中清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分别签订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京外区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6387元+绩效工资2129元+车补200元+饭补450元+话补150元+资质津贴2800元)+浮动工资(奖励、奖金等),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22年2月,北华中清公司在未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通知***调整工作岗位,且调整范围包括岗位变动及工作城市变动。后北华中清公司在发放***2022年2月工资时,无故不足额发放,且北华中清公司长期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经沟通无效后,***于2022年3月29日被迫和北华中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北华中清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3月25日,***向北华中清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之一为“无故通知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北华中清公司已及时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华中清公司扣除***293.66元系因为***于2022年2月7日未按时到岗而被扣除一日工资所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已于2022年4月15日支付。因此北华中清公司并无故意克扣、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另一个解除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属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构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 ***要求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168.4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的该差额由293.66元、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绩效考核下浮总和1745.78元及2022年2月绩效考核工资2129元构成。北华中清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其2022年2月绩效工资2129元。293.66元系由于***2022年2月7日旷工一日扣除的当日工资。根据双方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需打***。休假制度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假期。2022年2月7日系国家法定工作日,***在线打卡显示的地址是“义南县**小区”,并非其应出勤的工作地点,说明***实际未按时到岗,属于旷工,因此该项扣除属于正常考勤管理的结果,当月不存在工资差额。***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绩效考核下浮总和1745.78元没有法律依据。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双方签订的每份劳动合同第九条均明确约定“绩效工资依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及个人综合绩效情况核定,为浮动工资”,“绩效部分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浮动”,***对此已明确同意,且其在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遵守北华中清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北华中清公司每月发送的工资明细邮件都会明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邮件一周之内提出。如在一周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工资内的所有事项(包含各项工资构成及金额、考勤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绩效工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的同意认可”,***入职多年来,在本案之前从未对绩效考核制度及绩效工资的浮动提出过异议,说明其明知且同意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浮动。如***仅认可绩效工资上浮的部分,不认可下浮的部分,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北华中清公司同意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元。 ***要求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893.87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的月工资应为14411.39元,其上述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工资应为3975.56元。北华中清公司已为***开具了离职证明。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北华中清公司;其工资支付周期为当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工资支付明细发送周期与工资支付周期基本一致,于工资支付日后两天内通过电子邮箱发放;双方于2022年3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系***以北华中清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无故通知调岗,且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 ***与北华中清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先后签订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2022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根据甲方(北华中清公司)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京或甲方指定。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出差或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第九条约定,月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6387元,绩效工资2129元执行。甲方可以按公司管理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以上绩效工资依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及个人综合绩效情况核定,为浮动工资。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薪酬中涉及绩效部分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浮动。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并愿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所有规定。 2022年2月21日,北华中清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发出调岗通知,以高头窑项目工作任务完结为由要求***于2022年2月23日前将工作交接完毕,于2022年2月25日前到北华中清公司总部大族广场项目管理部报到。并说明如有特殊情况,于2日内提交书面签字材料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短信、电话等形式单位将不予认可。2022年2月22日,***向北华中清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书面调岗通知回复,回复称:其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调岗通知,将其从内蒙古工程现场调岗至公司北京总部。其经询问得知,该调岗将造成其月总收入降低3000元左右。其2015年6月份应聘到公司,从事工程现场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为北京以外区域的工程现场。入职后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在贵州项目现场工作,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在河北项目现场工作,2021年5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头窑水处理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至今(高头窑项目还没有完成施工)。本次调岗通知事先未协商,且所调岗位不是合同约定的京外区域的现场管理岗位,现高头窑项目仍在施工,公司所提调岗大幅降低其报酬。其要求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即使调岗也不能降低收入。 2022年4月13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北华中清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华中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629.89元;3.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168.44元;4.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12116元;5.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266.9元;6.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1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9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5392元;7.北华中清公司开具离职证明。2022年6月13日,开发区劳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034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北华中清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129元;3.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元;4.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75.56元;5.北华中清公司向***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6.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北华中清公司同意裁决结果,***同意第一、三、五项裁决结果,不同意其他项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北华中清公司已按照上述裁决结果第5项履行。 就工资差额一节,双方争议如下: ***主张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包含两部分:一是绩效工资差额部分(2021年4月实发绩效工资1639.33元、2021年7月实发绩效工资2107.71元、2021年8月实发绩效工资1958.68元、2021年9月实发绩效工资1703.20元、2021年10月实发绩效工资2065.13元、2021年11月实发绩效工资1830.93元、2022年1月实发绩效工资1852.23元,上述月份每月应发绩效工资均为2129元,因此存在差额共计1745.78元);二是2022年2月未发放绩效工资2129元;三是2022年2月7日扣款293.66元(该日其实际出勤0.5天,但北华中清公司按照全天未出勤扣款),2022年2月7日是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春运抢票抢不到,***购买该日车票回公司上班,早上7:49打卡时乘坐的高铁尚在山西省内,当天中午到达位于内蒙古的工作地点,下午正常出勤上班,但未将该情况向公司请假说明情况。为此提交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明细(表格、邮件截图、工资收入截图)。北华中清公司不认可表格的真实性,认可邮件及工资收入截图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证明目的。 北华中清公司主张针对***上述第一点,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绩效工资依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及个人综合绩效核定为浮动工资,2129元并非固定发放的绩效工资,每月向***发放的绩效工资可能高于或低于该金额,实发金额取决于绩效考核结果,而且***未将高于2129元的情况统计在内,***知晓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且未提出异议;针对***上述第二点,因其2022年2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0,故未发放该月绩效工资;针对***上述第三点,根据《北华中清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超过两小时即为旷工一日,***2022年2月7日打卡地址位于山西省,其应在内蒙古打卡。为此提交:1.关于2022年春节放假的通知、***2022年2月7日原始打卡记录、《北华中清考勤管理办法》、《关于北华中清考勤、休假签批流程的通知》、《关于召开北华中清公司一届四次职工暨工会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决议》;2.企业网上银行截图;3.《劳动合同书》、《北华中清激励手册-绩效管理制度》截图、***收到激励手册的照片、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绩效考核结果汇总、***2022年2月、3月工资明细通知邮件。***对关于2022年春节放假的通知、2022年2月7日原始打卡记录、企业网上银行截图、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从未见过激励手册,也不知晓绩效管理制度和关于绩效考核部分的计算方式及计算公式,认可照片中是其本人,但该照片是北华中清公司对***节日慰问时拍摄的,没有留意手里的东西,据回忆是慰问的领奖卡片。绩效考核结果汇总系北华中清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签字,也没有证据显示该绩效考核结果已向***发放。2022年3月工资明细通知邮件的发送时间是2022年4月19日,自***2022年3月29日离职后,该公司邮箱即无法登录,故***没有看到2022年3月的工资明细,且北华中清公司在邮件中单方面提出七天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该条款显失公平。 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双方争议如下: ***主张北华中清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故单方通知调岗,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北华中清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此提交调岗通知及交接表邮件截图、调岗通知回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直至离职并未回公司总部工作,一直在内蒙古高头窑项目出勤工作。北华中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调岗不属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北华中清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其工作,***应当服从安排;同时约定了***的工作地点为北京或北华中清公司指定,北华中清公司有权安排***出差或派驻项目现场。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一直按照合同执行,***并未提出异议。由于高头窑项目已接近尾声,***在现场已无工作可做,北华中清公司将***调回总部项目管理部报到属于合理的工作调动,待下一个项目开展再派驻京外,***关于调岗通知的回复明显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院认为,***及北华中清公司均同意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034号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五项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即1:确认***与北华中清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华中清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元;3.北华中清公司向***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就2021年4月、2021年7月至11月、2022年1月绩效工资差额一节。***主张不知晓绩效管理制度以及绩效考核计算方式,但是***与北华中清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薪酬中涉及绩效部分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浮动发放;北华中清公司提交的照片中显示的向***送达的蓝色封皮文件与《北华中清激励手册》一致;***提交的从北华中清公司向其工作邮箱发送的工资明细截图显示其每月绩效工资确存在高于或低于2129元情形,且载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邮件一周之内提出,如在一周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工资内的所有事项(包含各项工资构成及金额、考勤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绩效工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的同意认可,***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北华中清公司就绩效考核情况及绩效工资金额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能够认定***对上述期间的绩效工资予以确认,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2022年2月未发放绩效工资一节,北华中清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2022年2月绩效工资2129元,本院予以确认。就2022年2月7日扣款一节,根据北华中清公司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劳动合同书能够证明《考勤管理办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修改且***知晓北华中清公司有关考勤管理制度。***自述其早7:49打卡时尚在山西省内,当天中午到达位于内蒙古的工作地点,其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及地点打卡,亦未向北华中清公司说明理由,属于《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迟到超过两小时且未能说明理由算旷工一日”情形,北华中清公司以***该日旷工为由扣除其当日工资293.66元并无不妥。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于2022年3月29日离职,故其要求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现北华中清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即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75.56元,经核算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其以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首先无故调整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次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本院已查明北华中清公司确有未及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情形,因此北华中清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具离职证明(已履行); 三、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629.89元; 四、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129元; 五、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元; 六、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75.56元; 七、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