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5230号
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一号楼。
负责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