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华金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万华金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2018号 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1118号北区1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华金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25层。 负责人:***。 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华金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甘肃通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