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550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满乐虎
人民陪审员 马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