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650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韩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甘肃互联创新创业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