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3321号
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S6**号路以南5号13号楼1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楼**。
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21元,由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