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441号
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S625号路以南5号13号楼1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同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竹辉新村5幢东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同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