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35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换,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8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