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2320号
原告:金建设,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美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89680049R),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环城西路以西32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金建设与被告龙游美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建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建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