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588号
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55弄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