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55弄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思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2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20,499.05元,并另行偿付违约金132,0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以电子方式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2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