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676号
原告: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九点明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创新创业园A1栋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九点明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长沙九点明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欠款,原告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九点明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