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耒阳信莱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3715号 申请执行人: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耒阳信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南方居委会西湖广场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力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信莱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048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5月3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上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7月27日列入到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4700元,未执行到位597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