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3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郴城建筑垃圾利用有限公司(原郴城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枧***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郴城建筑垃圾利用有限公司(原郴城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郴州市郴城建筑垃圾利用有限公司(原郴城建材厂)未按本院(2017)湘1003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郴城建筑垃圾利用有限公司(原郴城建材厂)的银行存款116917元(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338元,申请执行费16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1691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